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学生的户籍管理,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高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保卫部负责全校的集体户籍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学生的户籍迁入及迁出工作,登记学生户籍迁移相关信息,为已迁移户籍的学生开具需办理武汉身份证的证明,管理教职工集体户籍。协助公安机关掌握本校户籍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籍制度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含省教育厅批准并参加当年高考的扩招生,不含单招学生)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条 户籍管理是一项严谨及规范的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清正廉洁,务实高效。
户籍管理方式
学生户籍迁入
一、新生户籍办理需提交以下证件:
(一)湖北省外学生:《申报户口登记表》(附件1)、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湖北省内学生:《申报户口登记表》(附件1)、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老生(即在校生)户籍办理需提交以下证件:
(一)湖北省外学生:《申报户口登记表》(附件1)、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招生名册(由保卫处到档案室借出)、在读证明(各学院开具)、身份证复印件。
(二)湖北省内学生:《申报户口登记表》(附件1)、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招生名册(由保卫处到档案室借出)、在读证明(各学院开具)、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户口登记表》填写要求
(一)表中内容均为必填项,注意不要漏填。1、表内人员基本信息和个人申请内容手写打印皆可,2、“申请人签名”必须学生本人手写签名,3、个人申请内写清落户意愿。
(二)表中拟落户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26号。
(三)表中拟落户派出所为: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派出所。
(四)请在《申报户口登记表》反面(补充信息)写上本人身高、父母的姓名、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四、《新生入户登记表》(附件2)和《老生入户补录登记表》(附件3)需各学院指定学工干事或一名辅导员负责户籍管理工作填写,表格内容都为必填项。信息登记完成后,需经学院书记审核后盖章签字。《新生入户登记表》和《老生入户补录登记表》需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
五、老生(即在校生)入户补录工作与新生一起在当年10月份办理。超过办理期限的,无特殊情况,保卫处不在单独组织办理。
六、以上证件收齐后,以学院为单位交保卫处。
第六条 毕业生户籍迁移
一、各学院就业干事组织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户口去向登记表》,完成后由各学院盖章书记签字确认,将纸质表按规定时间内交保卫处。
二、对户口迁入我校的毕业生,必须明确户口迁移去向,根据《毕业生户口去向登记表》中迁往地所登记的五种情况,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迁往单位”:
对直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户口底页后交于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有户口接收权。
(二)“迁回原籍”:
对于户口需要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分省内省外两种:省内回原籍,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户口底页后在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省外回原籍,毕业生先到所在学院领取户口底页,凭本人申请和毕业证到狮子山派出所开具迁移证迁出。
(三)“托管机构”:
需要托管户口的毕业生,托管机构为湖北人力资源中心,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户口底页后由本人于9月15日前按要求亲自递交相关材料至湖北人力资源中心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四)“滞留学校”:
对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在2年择业期内,可将其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2年。超过两年仍将户口长期滞留学校但又不符合其他留汉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原籍。超过两年仍将户口长期滞留学校,学校不负责保管。
(五)“其它”:
对于参加升学、入伍、支教的毕业生,请各学院在表中备注一栏中注明,户口可暂存保卫处户政科,待有明确去向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购房的、投亲的,本人携相关材料自行办理。
三、毕业生户口已办理迁移离校手续的,不能再迁回学校落户。
第七条 学生遗失户籍或未入学校户口的,应在所属系院开证明,然后交保卫处审核,凭保卫处开的证明自行去派出所办理。
第八条 户籍借用需本人凭身份证或是学生证到保卫处开借条方可借出。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遗失后果自负。
第九条 教职工户籍管理
本校现无集体户口,需在人事处开在职证明,自行到派出所办理社区公共户。
第三章 户籍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高校学生需遵守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尊重公共秩序,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不实,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管理学生户籍资料,并开展动态管理。同时,加强与公安相关部门联动,提高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办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区、公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户籍管理办法需根据公安机关相关政策的变动适时调整,以公安机关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